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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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任某某、余某某、苗某某、邓某、拜某某、杜某某犯寻衅滋事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沁阳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沁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略)。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09年11月2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同年11月22日由沁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共被羁押21天)。2010年7月8日经本院决定,于同年7月14日由沁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沁阳市看守所。

被告人任某某,又名任某超,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略)。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09年10月22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同年11月22日由沁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共被羁押1月零1天)。2010年7月8日经本院决定,于同年7月14日由沁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沁阳市看守所。

被告人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略)。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09年10月13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同年11月22日由沁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略)。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09年10月22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同年11月22日由沁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共被羁押1月零1天)。2010年7月8日经本院决定,于同年7月14日由沁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沁阳市看守所。

被告人邓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住(略)。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09年9月21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拜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回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略)。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09年10月13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同年11月22日由沁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杜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住(略)。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09年12月4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沁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沁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任某某、余某某、苗某某、邓某、拜某某、杜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日予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白志刚、张文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任某某、余某某、苗某某、邓某、拜某某、杜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期间,沁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5月25日申请延期审理,补充侦查,同年6月18日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9月10日晚2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任某某、余某某、苗某某、邓某、拜某某、杜某某与聂某宾(又名聂某)、李某甲(另案处理)在沁阳市杰克星空会所一楼迪厅喝酒、玩耍时,因邻桌张某丙、张某乙、曹某某、张某丁、张某戊、李某辛、孟某己、孟某庚喝酒时,不小心将酒溅到刘某某身上,被告人刘某某、任某某、余某某、苗某某、邓某、拜某某、杜某某与聂某宾、李某甲遂用拳脚、甩棍、钢管、啤酒瓶对张某丙、张某乙、曹某某、张某丁、张某戊、李某辛、孟某己、孟某庚进行殴打。经沁阳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乙、曹某某、张某丁、张某戊、李某辛、孟某己、孟某庚的损伤程度均构不成轻伤。

2009年12月4日,被告人杜某某到沁阳市公安局太行派出所投案。

2010年3月28日,被告人余某某在沁阳市杰克星空会所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两名正在盗窃摩托车的犯罪嫌疑人吴凯凯、皇甫鹏飞。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任某某、余某某、苗某某、邓某、拜某某、杜某某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某某、任某某、余某某、苗某某、邓某、拜某某、杜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10日晚2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任某某、余某某、苗某某、邓某、拜某某、杜某某与聂某宾(又名聂某)、李某甲、马某某(均另案处理)等十余某在沁阳市杰克星空会所一楼迪厅喝酒、看节目表演。同时,沁阳市太行办事处西沁阳村的张某丙、张某乙、曹某某、张某丁、张某戊、李某辛、孟某己、孟某庚等八人在刘某某等人的北边的桌子上喝酒、看节目表演。22时30分许,因张某乙同桌的人不小心将啤酒溅到被告人刘某某身上,被告人刘某某便伙同任某某、余某某、苗某某、邓某、拜某某、杜某某与聂某宾、李某甲等人先在迪厅内持甩棍(刘某某持甩棍)、啤酒瓶、板凳对张某丙、张某乙、曹某某、张某丁、张某戊、李某辛、孟某己、孟某庚进行殴打。张某乙等八人被打后相继向迪厅外跑,被告人刘某某等人进行追撵,并在大厅内将被害人张某戊、李某辛跺翻在地,对二人进行踢跺。期间被告人余某某、苗某某、任某某等人用钢管对二人进行殴打。经医院诊断,被害人张某丙头部软组织损伤;被害人张某乙头皮裂伤;被害人曹某某头皮裂伤;被害人张某丁头面部软组织损伤、被害人张某戊头面部软组织损伤、双眼钝挫伤、右手环指伸肌腱断裂、双手多发性皮肤裂伤、多处软组织损伤;被害人李某辛头皮裂伤;被害人孟某己头面部软组织损伤;被害人孟某庚头皮裂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乙、曹某某、张某丁、张某戊、李某辛、孟某己、孟某庚的损伤程度均构不成轻伤。

案发后,2009年11月19日,被告人苗某某、余某某、刘某某、任某某、邓某、拜某某及马某某与被害人张某乙、孟某己、张某丁、曹某某、孟某庚、张某丙、张某戊、李某辛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共赔偿八名被害人医疗费等各项费用x元(其中,孟某庚、曹某某、孟某己、张某丁、张某乙各700元、张某丙300元、李某辛5000元、张某戊x元)。

2009年12月4日,被告人杜某某到沁阳市公安局太行派出所投案。

2010年3月28日,被告人余某某在沁阳市杰克星空会所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两名正在盗窃摩托车的犯罪嫌疑人吴凯凯、皇甫鹏飞。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孟某庚举瓶时啤酒洒到另一桌上,那个桌子的其中有一个人是我们村的,我赶紧上前给人家说了几句好话,我们村的那个人也没再哼声。然后孟某庚喝完一瓶又上前拿啤酒时,我用手把未打开的啤酒给他往桌边挪过,后我就抬头看舞台上演艺。我刚抬起头不知道谁从我背后用啤酒瓶朝我的头上砸有三、四下,我的头就晕了。随后不知道谁又砸我几下。等我转过身,这时候过来一群人就开始打我了。我赶紧往外面跑,我跑到杰克迪厅内第一个台阶时,有一个年轻孩拦我一下,并用脚蹬我一脚,我用胳膊挡一下,那个人没拦住我,我就跑出杰克大厅往水南关方向去了。

2、被害人张某丙的陈述:孟某严拿了瓶啤酒上舞台上给演员敬酒,刚上就被张昆拽了下来,然后孟某严就爬在桌子上睡了,我们继续在看节目。这时我们的人也不知道是谁拿着啤酒在摇,摇出来的啤酒不小心溅在了我们南边桌子坐的人身上,南边桌子一名男子(大约20岁左右,1.70米左右,较瘦,头发较短)站了起来扭过身就用手中的啤酒瓶朝坐在我们桌子的张某丁头部砸了一下,然后南边桌子坐的男子有的拿板凳、有的拿啤酒瓶朝我们过来并开始打我们八个人,后面还有两桌人也站了起来手拿啤酒瓶朝我们过来,有一名男子(大约20岁左右,1.75米左右,较胖,头发较短)用啤酒瓶朝我的头上砸了一下,还有一名男子(特征我没看清楚)手拿板凳去砸我,我赶紧说我不认识他们,然后他就没有打我。后我就赶紧跑出迪厅在外面用手机报案了。报过案后我就来到后院停车场路口,刚站那里有几分钟,看见曹某某脸上有血往西边跑着,后面有两名男子手拿钢管在后面追,这时110的车过来了,我就又回到大厅,看见张某戊、李某辛两人满脸是血躺在大厅。

3、被害人曹某某的陈述:因我当时喝多了,就趴在桌子上睡着了。也不知道过有多长时间,听见我们的桌边有打闹声,我就站了起来,看见和我一起来的七个人正被一、二十名男子围着用啤酒瓶、板凳打。因当时场面太乱,具体怎样打我看不清楚。我还没有动就有一名男子(特征不详)用板凳朝我的头部砸了一下,把我砸倒在地,我赶紧站起来,还没站稳后面又有一个人又用板凳朝我头砸了一下。然后我就往迪厅外面跑,跑到大门口时,我刚站那里,后面就有两、三名男子手拿钢管追我,我就往西边跑了,追中间还有一名男子用钢管朝我的后背上打了一下。

4、被害人张某丁的陈述:孟某庚上舞台上,我上前把他拽下来,接着孟某庚又上前拿啤酒时,张昆把啤酒往桌子边给他挪了一下,他没拿住啤酒,我又把啤酒往桌子边挪一下,当时掉下一瓶啤酒,瓶烂了,后我左边桌子坐的人不知谁用啤酒瓶朝我的头砸了一啤酒瓶,我转过身朝砸我的那个人身上蹬了一脚,我就赶紧跑出杰克会所了,以后的事我就不知道了。

5、被害人张某戊的陈述:紧挨我们南边坐的一桌人其中一名男青年站起来,手拿一个啤酒瓶朝我们这边扔了过来,啤酒瓶砸在了张昆的头上,然后南边一桌的男青年(大约有十几个人)手拿啤酒瓶、板凳过来就开始打我们八个人。其中有几名男青年用啤酒瓶、板凳朝我头部、身上乱砸,我就用手捂着头往迪厅外面跑,刚跑到门口我看见有几名男青年正围着李某打,我就上去扶着李某往迪厅外面跑。刚走到大厅就有七、八名男青年上来就将我两人打翻在地上,当时就把我打晕了,等我醒来时已经在医院了。

6、被害人孟某己的陈述:紧挨我们南边桌子坐的人其中一名男青年手拿一个啤酒瓶朝我们扔了过来,啤酒瓶砸在了张某丁的头上,然后南边坐的十几名男青年有的拿啤酒瓶、有的拿板凳朝我们过来,坐在后面也有两桌人拿啤酒瓶、板凳朝我们过来,到我们跟前后就开始打我们八个人。有几名男青年手拿啤酒瓶、板凳朝我头上、身上乱砸,然后我就捂着头往门口跑,到门口后我就躲进了迪厅的吧台内。过有几分钟吧台的服务员说人走了,我就从吧台里出来并来到大厅,到大厅后我看见张某戊、李某两人满脸是血躺在地上。

7、被害人孟某庚的陈述:我正准备拿第二瓶啤酒时,不知道谁把啤酒给我挪过了,接着不知道谁从我身后用啤酒瓶朝我头上砸了几下,把我砸翻在地(当时我脸朝下)。接着我从地上站起来赶紧往杰克会所外面跑,跑到去温泉那条路东边躺在草里面睡着了。

8、被害人李某辛的陈述:正看节目时,南边的一桌人不知道为啥一直骂我们。又过有一会,南边的一桌人中的一人站了起来,拿了一个啤酒瓶朝我们几个人扔了过来,扔到了张某乙头上,随后那一桌人(大概有十几个人)手拿啤酒瓶、板凳就开始打我们八个人。我当时拿了个板凳挡着我的头,一会我扔了板凳就跑了,快跑到迪厅门口,被几个人打翻了,这时张某戊拉起了我就往外跑,跑到迪厅门口就有七、八个男青年将我俩打翻在地,我当时就晕了。

(二)证人证言

1、证人马某某的证言证实:22时30分左右,我见前面有人在吵架,我就和丁明利一起过去了,见刘某、拜某他们不知道为啥与旁边的一桌客人发生了矛盾并打了起来,当时场面很乱,啤酒瓶乱飞,还有人拿板凳乱砸(因为里面太黑,没有看清谁拿的板凳),我就和丁明利上去拦,并推着刘某往外面推,把他快推到门口时,我就又回到里面拦架。当时对方的几个人往外面跑,拜某他们也往外面跑,刘某手拿着一根铁甩棍追对方的人,我害怕他打出啥事就跟着他跑了出去,跑到会所大门口刘某没追上那人,就拿着棍返回去。等我返回迪厅门口时,见门口躺了两个人(是对方的人),当时看刘某的脸也流血了,我也生气,就踢了躺在地上两个人每人身上一脚,随后看到苗某、余某某、任某不知从哪拿的铁棍,他们每人拿一根朝躺在地上的两个人乱打。

2、证人拜某东(杰克星空会所员工)的证言证实:听吧台的服务员说有个被打的躲在吧台内。迪厅内A区的台阶处有有三名男青年(大约都是十八、九的样子,两名较瘦,一名较胖)正围着一名穿黑色衣服躺在地上的男青年用脚在跺,我赶紧将他们拦开。这时看见刘某(杰克会所以前的保安)手拿一根甩棍脸部有血过来要打躺在地上的那名男青年,我就让保安王超、买东哲将刘某拦住并让他们出去,然后刘某就出去了。到大厅后看见有两名男青年满脸是血躺在地上不动,就让前台打电话报警了。

3、证人杨瑞芳(杰克星空会所员工)的证言证实:在大厅看到两名男青年(体貌特征不祥)躺在迪厅门口的地上,马某某拦住两名杰克会所的老保安(现在已经不在杰克会所干了)不让打,剩余某人还是在对躺在地上的两名男青年进行殴打,其中还有两名杰克会所的老保安掂着钢管朝躺在地上的两名男青年身上打,我看到这种情况后赶忙上去拦,我们边拦他们边对躺在地上的男子殴打。

4、证人窦磊(杰克星空会所员工)的证言证实:在迪厅的检票口,看见杰克会所以前的保安拜某某、邓某等人正围着一名躺在地上穿白色上衣的男青年用脚在跺,正跺时有一名穿墨绿色上衣的男青年上来护那名穿白色衣服的男子,拜某某他们就不动手了。这时马某、刘某、任某、苗某、聂某(都是以前的保安)等人进来,一进来那名绿色上衣的男青年就赶紧扶着那名穿白色衣服的男子往外面走,刚到大厅就被他们其中一人跺倒在地,然后他们十几个人有的用脚、有的拿钢管朝躺在地上的两名男子身上乱跺、乱打。

5、证人刘某霞(杰克星空会所员工)的证言证实:看见马某他们一桌的人有的拿板凳、有的拿啤酒瓶开始打他们北边的那桌客人(具体怎样打,谁动手了,因人太多、场面太乱,我没看见),看到这种情况后我就赶紧跑到一边躲起来了。等我出来后已经没人了,只看见一个穿黑色衣服的男青年躺在迪厅内进门右边的台阶上。

6、证人拜某斌(杰克星空会所员工)的证言证实:22时40分左右,我在检票口,看见以前会所的保安刘某(当时脸上有血)、任某、苗某在迪厅跑出来也不知道去追谁了。过有不到一分钟刘某、苗某又进到迪厅。又过了一小会看见以前会所的保安苗某、刘某(手拿一根甩棍)、聂某、杜某某、马某从迪厅出来。这时有一名穿白色衣服的男青年从迪厅出来躺在检票口内,又有一名穿秋衣(颜色不记了)男青年从迪厅出来去扶那名穿白色衣服的男青年,刚扶起来刘某他们刚好进来,进到检票口后,刘某用甩棍朝那名穿秋衣的男子身上打了一下,聂某朝穿白色衣服的男青年身上跺了一脚将他两人跺到大厅并将两人跺倒在地,然后马某、拜某、聂某、邓某、杜某某、李某甲用脚朝那两名男青年身上、头上乱跺,苗某、余某、任某拿钢管先后朝那两名男青年的身上打,然后被人拦开,刘某又拿甩棍从迪厅出来要去打躺在地上的那两名男青年,被服务员拦住,拜某某又上去朝穿白色衣服的男青年头上踢了几脚,后他们就走大厅后门走了。

ぁ酥蛉喍U(杰克星空会所员工)的证言证实:打架时其不在现场。

8、证人王超超(杰克星空会所员工)的证言证实:大约22时40分左右,突然表演节目的音乐停了,我就站起来朝舞台看,看见拜某某他们那桌的人和他们北边那桌客人打了起来,我就赶紧往跟前跑去,当时是啤酒瓶乱扔。我到跟前后看见刘某某的脸上有血,刘某某、拜某某、任某某、苗某某、杜某某,还有谁我就不知道了,有的拿板凳、有的拿啤酒瓶围着两、三名男子在打,被打的几名男子厮跟的人有的就开始往外面跑,刘某某他们就有几个人去追,我就和拜某东在旁边拦不让他们打,这样刘某某他们的人陆陆续续就出去了,当时迪厅内还躺着一名男子,我们准备去扶那名男子他不让扶,这时刘某某手拿一根甩棍、任某某手拿一根钢管又进到迪厅,看见那名男子就开始用手中的甩棍、钢管打那名躺在地上的男子,我们就赶紧又上去拦,刘某某手中的甩棍打在了我的胳膊上,然后我就站过一边了,后拜某东将刘某某拦住他们就出去了,随后我也跟着出去,看见大厅的地上躺着两名男子。

(三)书证

年龄证明、抓获证明、投案证明、立功证明、在逃证明、提取作案工具钢管一根的证明、调取杰克星空会所监控室视听资料的证明、调解协议、撤诉书、发破案经过证明、诊断证明等。

(四)物证:作案工具黑色钢管一根(长1.2米、直径0.02米)。

(五)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六)鉴定结论

沁阳市公安局出具的沁公刑技法伤检字(2009)第x、x、x、x、x、x、x号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关于张某戊伤情的补充鉴定书、关于张某戊损伤程度的补充说明,证实被害人曹某某、孟某己、孟某庚、张某丁、张某乙、李某辛、张某戊的损伤程度均构不成轻伤。

(七)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当时舞台上演员正表演唱歌,我们的桌子只是剩下我、杜某某、李某甲,我们北邻桌子的一名客人手拿啤酒站在他们的桌子跟前蹦迪,他正蹦中间啤酒不小心洒在了我的身上,我就站了起来对着他骂到‘你妈的B,往哪洒哩,想干啥哩。’这时他们桌子坐的另一名男子听见后站了起来走到我跟前用手推了我一下,我就随手在我们的桌子上拿了一个啤酒瓶朝他扔去,扔在了推我的那名男子头上,然后我就又用手朝将啤酒洒在我身上的那名男子脸上打了一耳光,杜某某、李某甲这时也上去用拳脚打推我的那名男子,后我们厮跟的去厕所的人和在别的桌子碰酒的人(我只记的有苗某某、任某某,还有谁我就不清楚了)都过来开始打我们北邻桌子坐的客人,我们的人有的拿板凳、有的拿啤酒瓶打对方的人。刚打开对方有两、三名坐在座位上没动的男子被我们的人用啤酒瓶、板凳砸了一、两下就往迪厅外面跑了,当时我是用拳脚打将酒洒在我身上的男子,正打中间,正被杜某某、李某甲打的那名男子突然在桌子上拿了一个啤酒瓶朝我的头上砸来,当时头就流血了,砸过后那名男子就往迪厅外面跑去,我一看我的头流血了,就在桌子上拿了一个啤酒瓶追他去了,苗某某、任某某也跟着我一起去追那名砸我头的男子,到外面后我们没有追上砸我头的那名男子,我就和苗某某又进到迪厅。到迪厅后我看见一名男子(特征不详)正往迪厅外面跑,我就朝其身上蹬了两脚。到检票口存包处,将存放在存包处的衣服内的甩棍取出又进到迪厅。在迪厅内我看见台阶处躺着一名男子,有一个人(是谁我没看清楚,因灯光暗我走到跟前时他已经不打走了)正在用脚朝躺在地上的那名男子身上乱跺,我就走到跟前用甩棍朝躺在地上的那名男子身上打了四、五下,后我就有出去迪厅找我们打的厮跟的人,马某某、杜某某、聂某也跟着我出去了,到外面又转了一圈没有找到人就拐了回来。刚到大厅看见任某某手拿一根钢管,我就和他一起又进迪厅找人,刚进检票口我看见地上躺着一个人,我和任某某也没理会就直接进迪厅了,进迪厅后任某某跑在前面就用钢管朝躺在迪厅内地上的一名男子身上乱打,我也准备上去打时被杰克会所的工作人员拜某拦住,后我就没有再动手,过有一小会儿我一个人手拿甩棍走出迪厅来到大厅,看见大厅的地上躺着两名男子,我就想上去用甩棍打这两名男子,被马某某、拜某某拦住,后拜某某又上去用脚朝其中一名男子头上、脸上踢了几脚,然后我们就去医院了。

2、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我从厕所出来还没走到我们的桌子跟前,就看见我们的人和另一桌的客人在打架。我刚走到跟前就有一个我不认识的男青年用板凳朝我腿上砸了一下,又用手朝我的脸上打了两拳,这样我就还手开始用脚朝那名男青年的身上跺了几脚,后又过来两个我不认识的男青年将我打倒在地上。等我在地上起来,那几个人就往迪厅外面跑去,我就和刘某、苗某某三人往迪厅外面跑去追其中一名男青年,追到会所外面往东没多远,没有找到人就拐了回来。刘某、苗某某回到大厅,我一个人在外面转了几圈也不见人,准备回会所大厅时我看见刘某手拿一根甩棍、聂某、杜某某、马某从大厅前面出来,我们刚好碰面就又和我拐回大厅,我在大厅门口看见地上有一根钢管就随手拾了起来拿在手中,然后我就和刘某两人又进到迪厅里面找人,找了一圈也没见人。刚到检票口,看见大厅的地上躺有两名男青年,我就用手中的钢管朝其中一名男青年的背上打了一下就直接走后门去后院了。

弧姹烁嗳哂纳┑龉菏遥梦四涣恳∑破呔献奶蟮藕疵嚼蟮汉停院耙那峦跏⒊颉喍U站在后院说话。大约过有十分钟,苗某某来到后院看见说‘咱们的人在前面和别人打架哩,赶紧拿东西’,说过后我就和苗某来到员工宿舍的保安住室,苗某给我拿了一根钢管,自己也拿了一根钢管就走杰克会所的后门往大厅去。刚到大厅我看见地上躺着两名男子,苗某某正拿着钢管朝其中一名男子的身上打了一下,后被马某拦过并让他走前门出去了。我看见后就上去朝两名男子的身上各打了一棍,马某又上去将我拦住让我走后门走了。到后院停车场,我将钢管扔在了后院水池边。

4、被告人苗某某的供述:我从厕所出来看见我们的人正和我们邻桌坐的人打架,刘某、邓某、聂某、李某甲、任某某等人有的拿啤酒瓶、有的拿板凳在打我们邻桌的人(具体怎样打因灯光暗、场面乱,我也说不清楚)。对方的人这时也不知道是谁用啤酒瓶朝刘某的头上砸了一下,我看见后就上去拿啤酒瓶朝我们打的人身上扔,就这样打有一、两分钟,我们不想在里面打了,想把人拖出去再打,我们就拖了两、三个人准备出迪厅,快到门口时,他们挣脱我们就往迪厅外面跑去。我和刘某、任某某去追其中一个人,追到杰克会所外面路上没有追上,我就和刘某又拐了回来。到会所大厅后我看见刘某的脸上有血,然后我俩又进到迪厅,当时里面已经不打了。我一个人又走出迪厅走后门来到后院员工宿舍门口,刚好看见余某某站在那里,就对余某某说‘咱们的人在和别人打架,赶紧去拿东西。’这样我就和余某某来到保安住室,我俩一人拿了一根钢管就往会所大厅去,当时我是走后门去的。刚到大厅看见聂某、杜某某、马某正围着两名男青年打,当时两名男青年已经躺在了地上,我就上去用钢管朝其中一名男青年的身上打了两下,后被马某拦住。这时拜某某、李某甲、邓某从迪厅出来,上去就围着那两名男青年打,我就又上去朝其中一名男青年身上打了一下,又被马某拦住。余某某手拿钢管过来朝那两名男青年身上各打了一下,后又被马某拦住。然后我就拿钢管从前门出去。

5、被告人邓某的供述:我朋友给我打电话,我就走迪厅后门去后院接电话。等我接过电话又走后门进到迪厅看见我们坐的桌子边啤酒瓶掉了一地,板凳也都翻了,我们的人也不见了,许多人都是往迪厅外面跑,我看见这种情况后也跟着往外面跑。到门口时刚好拜某某、李某甲也往外面去,我们三个人刚走到检票口看见刘某满脸是血手拿一根甩棍,任某手拿一个钢管往迪厅内进,大厅里有两名男子躺在地上,聂某、杜某某、马某用脚在跺那两名男子,苗某手拿一根钢管朝其中一名男子身上打,然后被马某拦住,我和拜某某、李某甲也上去用脚跺那两名男子头部、上半身,我当时用脚朝其中一名男子的头上跺了几脚,就被人拦住然后我就走前门出去了。

6、被告人拜某某的供述:我从厕所出来到迪厅后,看见我们坐的桌子边没有一个人了,板凳也翻了,地上都是湿的(也不知道是酒还是水),我们北边的桌子也不见人了,还有许多人往迪厅外面跑去,我也跟着往外面去,刚走到门口碰见邓某、李某甲,我们三个人就往大厅走,刚到大厅看见地上躺了两名男子,聂某、马某、杜某某正用脚跺那两名男子的头、上半身、苗某手拿钢管朝其中一名男子身上打,邓某、李某甲看见后也上去用脚跺那两名男子头、上半身,后我也上去朝其中一名男子的头上跺了几脚,然后苗某、余某某拿钢管朝那两名男子身上打了两下,被马某拦住并让他们先走了。这时任某手拿钢管从迪厅里出来朝穿白色上衣的男子背部打了一下,就被人拽走了。任某刚走,刘某脸部流着血手拿一根甩棍也从迪厅里出来,看见大厅地上躺的两名男子就想上去打,我和马某等人就赶紧上去拦并劝他走,当时我见刘某脸上有血特别生气,就朝那名穿白色上衣的男子头部踢了两、三脚。

7、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大约到22时40分左右,舞台上演员正唱歌,我们桌子坐的人有的去厕所,有的去别的桌子碰酒,只剩下我和刘某某、李某甲(还有谁我不记了)。这时我看见我们北邻桌坐的八、九客人有一个人站在他们桌子跟前手拿啤酒蹦迪,还有一名男子在拦那名男子让他坐下,拦中间那一名男子手中的啤酒洒在了刘某某身上,刘某某就站了起来扭过脸对着那名男子说妈那B,往哪洒哩。这时在拦那名男子的人走到刘某某跟前,他们两个人不知道说什么,只见那名男子推了刘某某一下,将刘某某推在了我们坐的桌子沿上,刘某某就随手在我们的桌子上拿了一个啤酒瓶朝推他的那名男子扔去(具体扔到没扔到我不知道),扔过后刘某某就又上去和那名男子打,我和李某甲看见后也上去帮刘某某打那名男子,对他拳打脚踢,那桌子坐的人看见后就从座位上站了起来,我们这一方去厕所的人和去其他桌子上碰酒的人这时也过来(具体是谁我不知道),看见后就开始打对方站起来的人,然后就开始乱打了,我们这一方有人拿啤酒瓶、板凳打对方的人。我当时帮刘某某打过推刘某某的这名男子后,就又对另一名男子(特征不详)拳打脚踢。打有一会儿他们的人就往迪厅外面跑去,当时迪厅的地上还躺有两名男子,还有人用脚在跺躺在地上的两名男子。然后我看见刘某某脸上有血手拿一根甩棍往迪厅外面去,我就和聂某、马某某一起跟着他出去了。我们四个人走出杰克会所的大门找跑的人,没有找到就又拐了回来,到大门口时看见任某某手拿一根钢管,然后我们就一起又准备进迪厅找人,刚走到迪厅检票口,刘某某手拿甩棍、任某某手拿钢管进了迪厅,我们准备进时看见有一名男子扶着一名男子从检票口出来,聂某一脚将两人跺到大厅,我就上去用膝盖朝扶人的那名男子头上磕了一下,然后两名男子就都躺了地上不动了,随后我、聂某、马某某就用脚朝两名男子头上、脸上、身上乱跺,苗某某这时也不知道在哪拿了一根钢管朝一名男子身上打,这时拜某某、李某甲、邓某也从迪厅内出来朝那两名男子头上、脸上、身上乱跺,后马某某拦住我们,我就去迪厅大门口了。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任某某、余某某、苗某某、邓某、拜某某、杜某某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某、任某某、余某某、苗某某、邓某、拜某某、杜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确认。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余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杜某某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任某某、余某某、苗某某、邓某、拜某某、杜某某归案后均能认罪悔罪,刘某某、任某某、余某某、苗某某、邓某、拜某某亦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对被告人刘某某、任某某、余某某、苗某某、邓某、拜某某、杜某某均可酌情从轻处罚,且判处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任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苗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邓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拜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余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杜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作案工具:钢管一根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审判长张文启

审判员李某霞

人民陪审员靳秋云

二O一O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张春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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