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衡阳市建设局,住所地衡阳市石鼓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罗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被告珠海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上诉人衡阳市建设局与被上诉人付某某、原审被告珠海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2009)衡蒸立管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1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上诉人称:上诉人及原审被告的住所地均不在衡阳市蒸湘区,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二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因侵权纠纷提起的诉讼,且侵权行为地在衡阳市蒸湘区,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因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彭清明
审判员周永洲
审判员王长树
二0一0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邱德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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