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7)二中刑终字第(略)号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武某,女,37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中专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07年3月22日被羁押,同年4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怀柔区看守所。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武某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二OO七年七月十二日作出(2007)怀刑初字第(略)号刑事判决,认定:一、被告人武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二、被告人武某退赔被害人邱福兴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十一万五千元。原审被告人武某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武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武某表示服从原判,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武某撤回上诉。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07)怀刑初字第(略)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韩吉祥
代理审判员唐季怡
代理审判员蔡宁
二ΟΟ七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赵立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