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某某,女,住(略)。
委托代理人隋某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奚某某,女,住(略)。
被告奚某某,女,住(略)。
原告沈某某诉被告奚某某、奚某某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建平独任审判,于2010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隋某某、被告奚某某、奚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沈某某诉称,1981年3月,原、被告等申请建造二层楼房二上二下和一间平顶及南面平房一间,上述房屋登记于1991年的上海市X村宅基地使用证上。因原、被告对房屋权属产生异议,故诉至法院,请求对坐落于(略)房屋进行析产。
被告奚某某、奚某某辩称,原告诉称属实,愿意依法析产。
经审理查明,奚某某(2003年12月死亡)与原告生育两被告。1981年3月,原、被告等建造二层楼房二上二下和一平顶及南面平房一间,上述房屋登记于1991年的上海市X村宅基地使用证上,审核表上的登记人口为原、被告及奚某某。因权属不明,故原告诉至法院。
审理中,原、被告对系争房二层楼房二上二下和一间平顶及南面平房一间中的平房二间归原告所有,二层楼房中的东侧一上一下归被告奚某某所有,二层楼房中的西侧一上一下归被告奚某某所有合意一致,但被告拒签调解书要求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原、被告对系争房屋的分割所达成的一致意见,与法无悖,可准之,但被告拒签调解书要求判决,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村X丘(17)地块上的二层楼房二上二下和平顶一间及南面平房一间中,其中平房二间归原告沈某某所有,二层楼房中东侧一上一下归被告奚某某所有,二层楼房中西侧一上一下归被告奚某某所有。(有证房屋按产权论,无证房屋按建筑材料处)。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53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826.5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626.5元,被告奚某某、奚某某各负担人民币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吴建平
书记员唐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