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6)东民四初字第X号
原告东营市国土资源局开发区分局,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高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胡新华,山东城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东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科员,现住(略)。
被告东营市通力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经济开发区一类工业园运河路南、莒州路西。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靳某某,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东营市通力工贸有限公司副经理,现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市国土资源局开发区分局与被告东营市通力工贸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应付原告土地出让金326.0634万元。上述款项由被告于2006年9月26日支付100万元,2006年12月30日前付清余款。
二、案件受理费(略)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秀梅
审判员于秋华
审判员李万海
二00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崔海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