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商洛市国土资源局城区分局。
法定代表人乔某某,局长。
被执行人陈某,男,45岁,农民,住(略)。
申请执行人商洛市国土资源局城区分局于2010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该局商政国土分局监发(2009)X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0年4月23日受理。经本院审查认为,商洛市国土资源局城区分局作出的商政国土分局监发(2009)X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罚适当,应予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商洛市国土资源局城区分局商政国土分局监发(2009)X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
审判长吕麟玉
审判员王慧
审判员卢晓明
二O一O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程迎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