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温某某,男,生于1986年3月27日,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石泉县人,农民,住(略)。因涉嫌抢夺罪于2010年3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商洛市看守所。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商区检刑诉字(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温某某犯抢夺罪,于201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温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3月12日上午13时许,被告人温某某窜至商州区天元皇家宾馆门前,趁路人周某某不备抢夺女式手提包一个,包内装有现金941元,价值448元mp4播放器一个及银行卡、购物卡等物,逃跑时被群众抓获。据此,公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一款之规定,指控被告人犯抢夺罪,提请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温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周某某陈述、证人刘涛、张某某等人证言及物品估价报告、物品扣押、发还清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趁人不备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抢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捕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温某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0年3月12日起,执行至2010年11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袁建华
二O一O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吴宏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