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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中X化工有限公司与三亚市崖城镇大蛋村民委员会四村林某某等44名村民产品责任纠纷案
时间:2007-04-1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三亚民一终字第51号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7)三亚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惠州市中X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24号。

法定代表人:曾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谭某,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黎仕胜,海南邦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三亚市X镇X村民委员会四村林某某等44名村民。

诉讼代表人:林某某,男,37岁,三亚市X镇X村民委员会四村人。

诉讼代表人:冼某某,男,46岁,三亚市X镇X村民委员会四村人。

44名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刘一凡,海南三和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产品责任纠纷

上诉人惠州市中X化工有限公司不服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06)城民一初字第2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人民法院改判驳回林某某等44名村民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因林某某等44名村民使用方法不当造成损失,惠州市中X化工有限公司自愿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补偿林某某等44名村民经济损失38万元。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11451元,鉴定费8900元,共20351元,由林某某等44名村民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1451元由惠州市中X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开平

审判员曾某孝

代理审判员吴雄文

二ΟΟ七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柴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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