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7)三亚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惠州市中X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24号。
法定代表人:曾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谭某,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黎仕胜,海南邦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三亚市X镇X村民委员会四村林某某等44名村民。
诉讼代表人:林某某,男,37岁,三亚市X镇X村民委员会四村人。
诉讼代表人:冼某某,男,46岁,三亚市X镇X村民委员会四村人。
44名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刘一凡,海南三和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产品责任纠纷
上诉人惠州市中X化工有限公司不服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06)城民一初字第2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人民法院改判驳回林某某等44名村民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因林某某等44名村民使用方法不当造成损失,惠州市中X化工有限公司自愿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补偿林某某等44名村民经济损失38万元。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11451元,鉴定费8900元,共20351元,由林某某等44名村民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1451元由惠州市中X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开平
审判员曾某孝
代理审判员吴雄文
二ΟΟ七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柴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