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柯某甲交通肇事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柯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系山工牌x装载机驾驶员。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4月14日被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商洛市看守所。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商区检刑诉字(2009)X号起诉指控被告人柯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袁小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柯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20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柯某甲无证驾驶无牌照山工牌x装载机,沿312国道由西向东行至x+500M处,与李某东由东向西无证驾驶的陕x号两轮摩托车(两人均没有戴安全头盔)相撞,致李某东摔倒于公路南侧机动车道,乘坐人杜龙龙摔倒于公路北侧机动车道,适逢王某某驾驶豫x号货车,沿312国道由西向东行至肇事现场,避让不及,从李某东身上骑行而过,事故中李某东、杜龙龙当场死亡。肇事后,柯某甲驾驶装载机逃逸。经商州交警大队大队办公会议研究认定:柯某甲驾驶装载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54条之规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柯某甲赔偿死者李某东家属李某文、凤春玲各项经济损失x元整。赔偿杜龙龙家属杜江民、马某霞各项经济损失x元整。

上述事实,被告人柯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报案记录,证人张龙龙、柯某乙、李某、马某、王某某等证人证言,现场勘察笔录和照片,西安市地质矿产研究所实验测试中心鉴定,西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交通事故检验鉴定所鉴定,李某东、杜龙龙的死亡注销证明,交通事故责任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及协议书、领条、被告人柯某甲身份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甲驾驶机动车辆违反道路安全法规,转弯时采取措施不当,与李某东驾驶的摩托车相撞,致二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的名成立。肇事后,被告人柯某甲已对死者家属的经济损失作了较好的赔偿,具有悔罪表现,应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柯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略)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孙亚革

审判员袁建华

审判员刘远尧

二0一0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闫伟伟

书记员吴红蕾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