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史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6月4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史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史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6月3日14时许,被告人史某至本市X路X号的飞驰修车行门口,趁周围无人之机,窃得被害人董亮亮停放在车行修理的美多x-15型二轮摩托车一辆。被告人史某逃离现场时被车行工作人员人赃俱获。经鉴定,被盗的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800元。
案发后,被盗的二轮摩托车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已发还被害人董亮亮。
上述事实,被告人史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某、蔡某乙的证言,辨认照片,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发还物品、文件清单,上海市普陀区价格认证中心物品财产估价鉴定结论书,上海市公安局强制戒毒决定书,劳动教养决定书,户籍资料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史某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史某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史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3日起至2010年11月2日止;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施峗
书记员谭佳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