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浏阳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生物医药园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董事长。
被告湖南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XX路XX号XX楼。
法定代表人邓某某,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浏阳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浏阳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于201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浏阳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浏阳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600元,减半收取3800元,由原告浏阳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靳晓
二○一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周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