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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许某某与被告杨某某、廖某某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洪江人民法院

原告许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洪江恒裕竹木开发有限公司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邱某,男,湖南嵩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廖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文忠,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洪江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略)。

本院于2009年12月2日受理原告许某某与被告杨某某、廖某某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许某某于2010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告许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97元,由原告许某某负担。

审判长刘志刚

代理审判员刘应

人民陪审员段文峰

二0一0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李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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