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商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某某,男,生于1966年6月11日,身份证号码:x,汉族,大专文化,干部,原任商水县建设委员会城建股股长,住(略)。因涉嫌滥用职权,经商水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09年9月24日被商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同年10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某水县看守所。
被告人程某,男,生于1971年12月12日,身份证号码:x,汉族,中专文化,干部,现任商水县建设委员会规划监察大队队长,住(略)。因涉嫌滥用职权,经商水县人民检察院决定,2009年9月24日被商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09年3月23日被商水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程某犯滥用职权罪,于2010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某,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许某某、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3年3月初,被告人许某某、程某在明知建设工程某划许某证申请人张鲁山对商水县杨某民公园没有土地使用权,商水县发改委核准开发建设单位某办理建设工程某划许某证的申请单位某一致的情况下,仍审核同意为张鲁山办理了建设工程某划许某证,经评估给国家直接造成土地出让金损失x元。
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审理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郭某某、石某某、王某甲、位某某、沈某某、于某某、赵某某、杨某乙、王某丙、杨某丁、朱某某的证言及商水县国土资源局证明,商水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土地档案审核意见表,商水县建设局缴费通知单,商水县人事局文件,郑州宏信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评估报告,商水县人民检察院证明,被告人许某某、程某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程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处理公务,且许某某对张鲁山提交的申请不认真审查就审核同意,并报相关领导审批,二被告人滥用职权,致使国家遭受重大损失x元,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罪名成立。二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且庭审中,被告人许某某、程某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亦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许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程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张丽亚
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毛秀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