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2010年3月26日对上诉人辽宁新大地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朱德庸,被上诉人沈阳大东兴隆百货有限公司因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10)辽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将原裁定书中“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25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x元由上诉人辽宁新大地食品饮料有限公司负担。”更正为“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2.5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31.25元由上诉人辽宁新大地食品饮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夏妍
审判员郭丽
助理审判员刘洪
二O一O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彭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