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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汇区人民检察院以周川检刑诉(2010)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犯诈骗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某,女,出生于(略)。2010年4月19日因涉嫌诈骗被周口市公安局沙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因涉嫌诈骗犯罪经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周口市公安局沙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周口市看守所。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以周川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08年阴历10月份,被告人许某自称刘愧,其以与被害人程X结婚为由,多次诈骗被害人程X,诈骗现金数额为6400元。

另查明,2010年6月3日,许某家属代被告人许某退还程x元,被害人请求对被告人许某从轻处理。

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程X的陈述,书证被告人许某常住人口信息、被告人丈夫康X常住人口信息、被害人程X所写收到条及程X所写撤诉申请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在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与被害人程X结婚为由骗取被害人6400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赃款已退还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许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19日起至2010年8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关海

审判员黄某

审判员张晖

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张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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