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韩某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韩某初字第x号
原告王某乙,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小学文化,系河北省宣华县X乡小西庄人,现住(略)。
原告蔡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小学文化,系陕西省蓝田县X镇吴家寨人,现住(略)。
被告薛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初中文化,现住(略),农民。
本院于2011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乙、蔡某诉被告薛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高翔独任审判。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份原告王某乙、蔡某从被告薛某手中承包了大唐韩某第二发电厂的临建房粉墙工程,双方于2011年5月23日结算,经结算被告薛某欠两原告工程款共计人民币x元。2011年5月23日被告薛某向两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该欠条载明“今欠到工程款贰万零玖佰肆拾捌元正(x元)x/5薛某”。2011年9月27日被告薛某向原告王某乙、蔡某还款人民币3000元,尚下欠x元未付。现原告王某乙、蔡某具状要求被告薛某下余劳务费x元,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薛某于2011年12月31日前支付原告王某乙、蔡某劳务费人民币x元。
二、诉讼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被告薛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高某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王某乙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