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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张武行执字第2号行政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地址在武陵源区军地坪。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张家界市武陵源区X镇计划生育办公室主任,住(略)。

被执行人邓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慈利县人,居民,住(略)。

被执行人唐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居民,住(略)。系邓某的妻子。

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2009年7月13日作出的武索计生征字[2009]第X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武索计生征字[2009]第X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认为: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邓某和唐某某夫妇于X年X月X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违法生育行为,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男方邓某征收社会抚养费x元、对女方唐某某征收社会抚养费x元,合计社会抚养费x元。该征收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规正确,应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强制执行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09年7月13日对邓某和唐某某作出的武索计生征字[2009]第X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

二、限被执行人邓某、唐某某收到本裁定书后十五日内自动履行各自应缴纳的社会抚养费x元;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执行人邓某和唐某某各负担50元。

审判长张桃益

审判员赵某英

人民陪审员覃章文

二O一O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伍洲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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