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个体户,慈利县人,现住(略)。
被告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唐某某诉被告高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唐某某于201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唐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
审判员郑小兰
二O一O年五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陈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