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皮某某,女,白族,X年X月X日出生,职工,住(略)。
被告朱某某,男,土家族,X年X月X日出生,商人,住(略)。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经审理查明:被告朱某某于2009年2月1日向原告皮某某借款51万元,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2.5分。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至今未偿还分文借款本金。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朱某某返还借款本金51万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朱某某于2010年元月15日前给原告皮某某返还借款本金51万元。
诉讼费8900元,减半收取4450元,减收1780元,实收2670元,由被告朱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郑小兰
二O一O年元月四日
书记员李赞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