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护照号码:x。
委托代理人林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告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x。
本院于2011年2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林某甲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某甲的委托代理人林某乙、被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原告以夫妻长期分居,关系名存实亡为由,请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李某表示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81年12月23日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X年X月X日生育长子林某甲怡,X年X月X日生育长女林某甲。1990年4月23日,原、被告在原长乐市X乡人民政府补办结婚登记。现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经调解,双方均表示和好无望。
本院在审理中,原、被告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夫妻间存在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林某甲与被告李某离婚。
二、双方无其他争议。
三、案件受理费123元,由原告林某甲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审判员XXX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