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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李某甲、李某乙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陈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柴伟东,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李某甲,女,汉族,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杨威,河南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反诉被告)李某乙,男,汉族,40岁。

上诉人陈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甲、李某乙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召陵区人民法院(2009)召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6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柴伟东,被上诉人李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威,被上诉人李某乙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召陵区人民法院(2009)召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召陵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崔喜庆

审判员张素丽

审判员吴玉良

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胡琨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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