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陈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柴伟东,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李某甲,女,汉族,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杨威,河南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反诉被告)李某乙,男,汉族,40岁。
上诉人陈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甲、李某乙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召陵区人民法院(2009)召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6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柴伟东,被上诉人李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威,被上诉人李某乙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召陵区人民法院(2009)召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召陵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崔喜庆
审判员张素丽
审判员吴玉良
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胡琨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