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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某犯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罪、葛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制作、复制淫秽物品罪,于2009年8月2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新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6日被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09年1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葛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因涉嫌犯贩卖淫秽物品罪,于2009年8月2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新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6日被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09年1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郑开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罪、葛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罪,于2009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诉讼过程中,经审查,本院决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葛某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某、葛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24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谢某某将在其租房处自行刻录的106张淫秽光盘,在郑州市中州大道世纪欢乐园附近以每张光盘九角钱的价格卖给被告人葛某某。被告人葛某某购买淫秽光盘后,于当日晚上10点左右在郑东新区X街X街口以每张3元的价格预将该106盘淫秽光盘卖给白x,在贩卖的过程中,被民警当场抓获。经审查鉴定,该106张淫秽光盘有色情淫秽内容。

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某某、葛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告人谢某某、葛某某供述、证人白x证言、鉴定结论、物证照片、调取证据清单、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自述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复制、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已构成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罪。被告人葛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被告人谢某某犯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罪及被告人葛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谢某某、葛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应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谢某某犯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二、被告人葛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被告人谢某某、葛某某的缓刑考验的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执行。被告人谢某某、葛某某的罚金均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常菲

代理审判员王娟

代理审判员秦海伟

二○○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王春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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