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河南纺织机械器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文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范玉顺,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聂龙,该公司法律顾问。
再审被申请人:郑州千禧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X镇。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被申请人:郑州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马寨信用社,住所地:郑州市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社主任。
再审申请人河南纺织机械器材公司对再审被申请人郑州千禧纺织有限公司与郑州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马寨信用社担保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再审申请人申诉称被申请人所达成的民事调解协议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属无效协议。
经审查查明与原审查明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郑州千禧纺织有限公司自愿以其抵押设备偿还其在被申请人郑州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马寨信用社处的借款,且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不违反自愿原则、协议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规定,该调解协议合法有效。故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再审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南纺织机械器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张绍斌
审判员张玉霞
审判员徐国庆
二O一O年九月一十六日
书记员李某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