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又名小X),女,1972年11月22日出,汉族,清涧县X镇X村人,农民。
被告冯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冯某乙,系冯某甲之父。
王某某诉冯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王某某与冯某甲于1992年经人介绍相识,于1993年元月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婚初感情较好,X年X月X日生一男孩,取名叫冯某森。后被告由于有酗酒的恶习,酒后双方经常闹架。2007年9日、原、被告吵架后,王某某离家出走,分居至今,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涉诉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冯某甲自愿离婚,依法准许。
二、双方婚生孩子冯某森由冯某甲自愿抚养,王某某一次性给付孩子抚养费x元(于2010年7月12日前兑现)。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白凤雄
审判员贺清荣
人民陪审员耿小荣
二0一0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黄某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