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农民,清涧县下二十里铺村。
被告白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于2010年6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白某某离婚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桂琴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订婚,于2000年1月2日在清涧县民政局登记结婚,于同年9月27日生一女儿,取名白某,现在清涧县城关小学上学。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因性格不合及家庭生活琐事经常吵闹,原告曾于2009年9月18日向本院起诉离婚,本院于2009年11月28日以(2009)清民初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离婚,但原告仍未回家共同生活。2010年6月10日原告徐某某再次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白某某离婚,婚生女儿随其生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徐某某与被告白某某离婚,白某某同意,依法准许。
二、婚生女儿白某随被告白某某生活,原告徐某某每年支付女儿生活费、教育费1500元,直至白某18周岁止。当场兑现(从2010年7月25日至2012年7月24日)的生活费3000元。剩余部分于每年的7月25日一次性兑现。
三、原告徐某某的陪嫁物现金2400元归被告所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桂琴
二0一0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王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