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住(略)。因涉嫌犯伪造、变某、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1年6月12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犯罪2011年7月15日经汝州市人民检察院院批准,于同日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汝州市看守所。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1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董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董某在本市农林局大门西侧经营“科迪文印部”。2011年4月份,董某在其经营的文印部内为汝州市X街居民井X及汝州市治安防范队员纪XX、李XX、尚XX、郭XX、赵XX、高XX、李二X伪造人民警察证,并收取费用。
2009年底,董某在其经营的文印部内为户现平的户口薄内伪造汝州市公安局骑岭派出所户XX常住人口登记卡;为陈XX的户口薄内伪造汝州市公安局煤山派出所陈二X常住人口登记卡;为靳X的户口薄内伪造汝州市公安局寄料派出所靳一X、靳二X、靳三X的常住人口登记卡;为牛XX的户口薄内伪造陈三X常住人口登记卡,并收取费用。
上述事实,被告人董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并表示认罪、悔罪,且有被告人董某的供述,证人井X、纪XX、李XX、尚XX、郭XX、赵XX、高XX、李二X、户XX、殷XX、李三X、李四X等人的证言,物证及相关书证等经庭审质证的证据在案予以佐证,足以认定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归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董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6月12日起至2011年12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某辉
二O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王某燕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某、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