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第三人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童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第三人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2010年6月13日之前赔偿原告周某医疗费人民币3619.60元、营养费人民币900元、护理费人民币1800元、误工费人民币5600元、残疾赔偿金人民币x元、精神抚慰金人民币3000元、交通费人民币500元、车辆损失费人民币70元、衣物损失费人民币200元;
二、被告上海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应赔偿原告周某鉴定费人民币840元、查档费人民币24元、律师代理费人民币2000元,扣除被告上海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已经支付的人民币980.80元,被告上海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实付人民币1883.20元,该款被告上海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已当庭履行;
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894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947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378.80元,被告上海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568.20元,被告上海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负担的受理费已当庭履行。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原告周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第三人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童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第三人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2010年6月13日之前赔偿原告周某医疗费人民币3619.60元、营养费人民币900元、护理费人民币1800元、误工费人民币5600元、残疾赔偿金人民币x元、精神抚慰金人民币3000元、交通费人民币500元、车辆损失费人民币70元、衣物损失费人民币200元;
二、被告上海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应赔偿原告周某鉴定费人民币840元、查档费人民币24元、律师代理费人民币2000元,扣除被告上海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已经支付的人民币980.80元,被告上海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实付人民币1883.20元,该款被告上海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已当庭履行;
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894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947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378.80元,被告上海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568.20元,被告上海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负担的受理费已当庭履行。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原告周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第三人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童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第三人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2010年6月13日之前赔偿原告周某医疗费人民币3619.60元、营养费人民币900元、护理费人民币1800元、误工费人民币5600元、残疾赔偿金人民币x元、精神抚慰金人民币3000元、交通费人民币500元、车辆损失费人民币70元、衣物损失费人民币200元;
二、被告上海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应赔偿原告周某鉴定费人民币840元、查档费人民币24元、律师代理费人民币2000元,扣除被告上海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已经支付的人民币980.80元,被告上海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实付人民币1883.20元,该款被告上海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已当庭履行;
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894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947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378.80元,被告上海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568.20元,被告上海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负担的受理费已当庭履行。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悦
书记员翁宣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