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男。
委托代理人岳建立,河南洛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卢氏县X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弋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麻文波,河南洛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某因与被上诉人卢氏县X村民委员会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卢氏县人民法院(2011)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某的委托代理人岳建立、被上诉人卢氏县X村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麻文波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卢氏县人民法院(2011)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卢氏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340元,李某已交纳,予以退回。
审判长安春才
审判员李某敏
审判员乔建刚
二0一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李某炎(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