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子洲县国土资源局。
住所地:子洲县X镇X街X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局局长。
被申请执行人王某,男,44岁,汉族,现住(略),农民。
本院于2011年12月28日受理子洲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王某土地管理行政处罚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子洲县国土资源局于2012年2月27日撤回“子国申字(2011)X号”强制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子洲县国土资源局于2011年8月31日作出的“子国土监字(2011)X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杜修章
审判员钟宝进
审判员姬存瑞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李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