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
委托代理人许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戴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耿某
委托代理人冯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某
案由法定继承纠纷
被继承人朱某鹏系原告之养父、被告之继父。朱某鹏于2009年3月5日去世,未留遗嘱。原告于2010年3月23日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继承遗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产权归原告朱某与被告耿某按份共有(朱某与耿某各占产权份额二分之一)。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8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400元由被告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2010年4月28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黎金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