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周刊,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大道。
负责人陈xxx,总编辑。
委托代理人李雪松,广东浩瀚明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广州益加益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告上海xxx网络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X路。
法定代表人孙xx。
原告xx周刊诉被告上海xxx网络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有权自行行使诉讼权利,该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xx周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xx周刊负担。
审判长孙黎
审判员朱俊
代理审判员盛美芬
书记员郭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