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成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诈骗,于2007年10月9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逮捕。2007年12月15日,成某患有心脏病等严重疾病,看守所无法羁押,被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取保候审,2009年11月7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区分局监视居住。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成某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3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成某某通过商丘市民福婚介所认识了谷××,在此后的两年多时间里,成某欲与谷结婚为名,编造各种理由,多次骗取谷××人民币x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谷××陈述及退赃证明,证人韩××证言,书证银行卡业务回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已构成某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某。案发后,被告人成某某积极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成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1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峰
二0一0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郭晓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