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毛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略)。
被告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商人,住(略)。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09年9月23日,被告朱某某向原告借款x元,约定月息3分。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偿还借款,被告一直未还本付息。原告毛某某于2010年1月11日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朱某某返还原告的借款本金x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朱某某返还原告毛某某借款本金x元,于2010年1月15日前履行;
二、诉讼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减交210元,实收315元,由被告朱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向左斌
二O一O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伍洲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