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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张武民一初字第49号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原告毛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务农,住(略)。

被告覃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务农,住(略)。

案由:离婚纠纷。

1993年,原告毛某某与被告覃某某在广东省珠海市打工期间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1996年8月3日,在张家界市永定区X街道办事处办理结婚登记(结婚证字号:西办婚字第X号)。婚后感情尚可。1997年6月10日,生育了大儿子覃某(现在关门岩中学读书);2004年3月15日,生育了小儿子覃某。2006年以来,夫妻关系因家庭琐事逐渐紧张。2008年,原告毛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经劝解双方自愿和好。但双方关系并未好转,2010年1月7日,原告毛某某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再次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覃某某离婚。

另查明,1997年,双方在(略)修建了一栋砖混结构的楼房(两层)及四间小屋。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毛某某与被告覃某某离婚;

二、大儿子覃某由被告覃某某抚养,小儿子覃某由原告毛某某抚养,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三、原告毛某某与被告覃某某自愿将武陵源区X镇X组修建的房屋赠与儿子覃某、覃某;

四、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毛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向左斌

二O一O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伍洲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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