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席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咸阳市X村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曹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咸阳市X村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李某乙,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咸阳市X村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XXX。注册号XXX。
负责人冯XX,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席XX、曹某、李某乙与被执行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交通肇事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席XX、曹某、李某乙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未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于2011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6008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中,本院于2012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已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未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二项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尤亚琴
执行员种强
执行员朱江平
二0一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张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