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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谭某某诉被告贺某某、湖南株洲某某公司、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原告谭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衡东县人,农民,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凌某某,株洲市石峰区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贺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司机,户籍地为湖南省株洲市株洲县。

被告湖南株洲某某公司,住所地在株洲市荷塘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卢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株洲某某公司安全员,住(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在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

法定代表人戴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聂某某,湖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谭某某诉被告贺某某、湖南株洲某某公司、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13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谭某某于2010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谭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12元,减半收取956元,由原告谭某某负担。

审判员陈某文

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刘绮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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