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09年1月16日依法受理了债务人四川眉山玉帛绢丝绸有限公司申请破产一案,并于2009年3月26日依法裁定宣告四川眉山玉帛绢丝绸有限公司破产。2010年7月27日,本院裁定认可了四川眉山玉帛绢丝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制定的四川眉山玉帛绢丝绸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并由破产清算组按照分配方案执行分配,现已分配完毕。2010年8月2日,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终结了四川眉山玉帛绢丝绸有限公司的破产程序,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
特此公告
二0一0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