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郑州恒昌助剂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密市X村。
法定代表人樊某,董事长。
申请人郑州恒昌助剂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2年2月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略)、出票金额为壹拾万元整、出票人为许昌宏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1年10月20日、收款人为许昌金顺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12年4月20日、持票人为申请人、付款行为郑州银行互助路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郑州恒昌助剂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李俊阳
审判员彭磊
代理审判员孙瑾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杨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