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钟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付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在执行钟某与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子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付某应付某钟某借款3200元(审理期间已付10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付某一次性付某钟某2225元,负担执行费50元。本案再无执行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子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姬文戈
审判员段波
审判员刘玉芝
二0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吴锦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