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某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凌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黎某,重庆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艾某,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某,湖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钟某,湖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上诉人长沙某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艾某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开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2012年2月25日,本院收到上诉人长沙某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书。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上诉人长沙某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长沙某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受理费10元,因撤回上诉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长沙某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唐珍枝
审判员卢苇
代理审判员黄红萍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邱丽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