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登封市恒祥磨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登封市X村。
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
申请人登封市恒祥磨料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2年2月1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略)、出票金额为贰拾万元整、出票人为安阳市凤凰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1年8月16日、收款人为河南省耀元实业有限公司、持票人为申请人、汇票到期日为2012年2月16日、付款行为郑州银行金水支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登封市恒祥磨料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李俊阳
审判员彭磊
代理审判员孙瑾
二○一二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杨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