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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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张XX与被执行人株洲市汇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张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罗东平,广乐佳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株洲市汇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石峰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如泉,湖南百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申请执行人张XX与被执行人株洲市汇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株洲仲裁委员会于2008年12月18日作出(2008)株仲裁字第X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XX于2009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9年5月31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法办理本案生效法律文书裁决的商铺产权登记,须待有关部门统一协调处理。申请执行人张XX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9)株中法执字第59-X号申请执行人张XX与被执行人株洲市汇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陈明祥

审判员吴晓斌

审判员伍狄

二0一0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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