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敲诈勒索犯罪于2010年11月26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鼓楼第二分局逮捕。现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豫汴鼓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维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5年9月16日,被告人胡某某结伙韩小强、胡某杰(均已判刑),故意将豫B-x出租车搞坏,骗取承租司机陶××租金2100元。
2005年12月31日,被告人胡某某结伙杜宏亮(已判刑),韩小强、胡某杰、鲍伟(已判刑),设计将豫B-x出租车上的计价器等物偷走,骗取承租司机邵××,租金2000元。
2005年12月3日,被告人胡某某结伙杜宏亮、韩小强,设计将豫B-x出租车上的计价器等物偷走,骗取承租司机魏××租金2000元。
2005年11月20日,被告人胡某某结伙杜宏亮、韩小强、胡某杰,设计将豫B-x出租车搞坏,骗取承租司机孙××租金2000元,波导牌手机一部。
2005年12月12日,被告人胡某某结伙杜宏亮、韩小强,设计将豫B-x出租车上的计价器等物偷走,骗取承租司机邢××租金1200元。
2005年11月20日,被告人胡某某结伙杜宏亮、韩小强、鲍伟,设计将豫B-x出租车搞坏,骗取承租司机李××租金2000元。
2006年1月1日,被告人胡某某结伙杜宏亮、韩小强、胡某杰、鲍伟,设计将豫B-x出租车搞坏,骗取承租司机郭××租金2000元。
2006年7月18日,被告人胡某某结伙杜宏亮、韩小强、胡某杰、鲍伟,设计将豫B-x出租车搞坏,骗取承租司机朱××租金2000元。
2005年12月12日,被告人胡某某结伙杜宏亮、韩小强,设计将豫x出租车搞坏,骗取承租司机贺××租金2000元。
2005年12月1日,被告人胡某某结伙杜宏亮、韩小强,设计将豫B-x出租车上的计价器等物偷走,骗取承租司机王一×租金2000元。
2005年4月28日,被告人胡某某结伙韩小强,设计将豫B-x出租车搞坏,骗取承租司机刘××租金2800元。
2005年11月5日,被告人胡某某结伙杜宏亮、韩小强、胡某杰、鲍伟,设计将豫B-x出租车上的计价器偷走,骗取承租司机杨××租金2100元。
2005年11月16日,被告人胡某某结伙杜宏亮、韩小强,设计将豫B-x出租车搞坏,骗取承租司机曹××租金2000元。
2005年12月30日,被告人胡某某结伙杜宏亮、韩小强,设计将豫B-x出租车上的计价器偷走,骗取承租司机石一×租金640元。
2005年12月30日,被告人胡某某结伙杜宏亮、韩小强、胡某杰,设计将豫B-x出租车上的计价器等物偷走,骗取承租司机王二×租金1800元。
2005年4月22日,被告人胡某某结伙胡某杰、李某等人,在电视塔附近,设计以司机石二×撞人为由,敲诈石二×2000元。
2010年11月25日被告人胡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供述、同案人供述、被害人陈述、(2006)鼓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租车合同、开封市公安局顺河第二分局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结伙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诈骗公民钱款,数额较大,且结伙他人采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胡某某系自动投案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且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x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x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1月26日起至2012年7月2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沈佳丽
审判员何云娣
审判员肖立新
二○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胡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