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乔某(又名乔某龙),男,X年X月X日出生。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以召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6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克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乔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16日23时许,被告人乔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号两轮摩托车载乘其朋友李×、布××沿S331线自西向东行驶,行至南召县X乡X路段时,将南召县X镇X村民李××当场撞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乔某推着摩托车逃离现场,途中被群众拦住并移送至公安机关。经法医鉴定:李××死于颅脑损伤。经交警部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人乔某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两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对道路情况观察不周,措施不当,没有保证安全行车,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0年2月24日,被告人乔某亲属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方各项经济损失共计x元,被害方撤诉。
上述事实,被告人乔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刘××、李×、布××、李××、杨××的证言、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及有关书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违章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事故发生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乔某在案发后,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方谅解的情节,予以从轻处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乔某犯交通肇事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的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从2010年6月22日起至2015年6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吴罡
审判员李克仁
审判员晋喜盈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王兴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