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7)二中民初字第X号
原告王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原告(略)(中文姓名:徐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澳大利亚公民,住址澳大利亚悉尼市(略)。
被告桂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现住(略)。
原告王某某、(略)(以下称:徐某某)与被告桂某某著作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12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6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兼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徐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桂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其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徐某某诉称:二原告于2003年3月26日与被告桂某某签订了出版中国乡村建设系列丛书的《项目合作协议书》,二原告向被告支付人民币40万元。2003年10月10日,二原告与被告签订《中止合作协议书》,约定被告最迟在2004年4月10日前一次性归还二原告人民币40万元及相应利息,但被告仅归还了28万元,尚欠人民币12万元及相应利息8100元,合计人民币(略)元。二原告为此诉至我院,请求判令被告向其支付欠款人民币12万元及相应利息81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3月26日,原告王某某、徐某某与被告桂某某签订《项目合作协议书》,约定双方合作出版《中国乡村建设系列丛书》。协议签订后,王某某、徐某某依约定向桂某某支付了项目合作投资款40万元。2003年10月10日,王某某、徐某某与桂某某经协商签订《中止合作协议书》,约定双方中止项目合作,桂某某在2004年1月10日前一次性返还二原告40万元人民币;如果不能按时返还款项,桂某某承诺按照银行同期利率向二原告支付该款从2003年4月到该款返还时的利息,桂某某承诺迟延还款期为3个月,即2004年4月10日之前。此后,桂某某向二原告返还了28万元人民币,尚欠12万元未还。
上述事实,有《项目合作协议书》、《中止合作协议书》、银行汇款凭证等证据材料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桂某某于二零零七年六月十二日前向王某某、(略)(中文姓名:徐某某)支付欠款人民币六万元(已给付);
二、桂某某于二零零七年七月七日前向王某某、(略)(中文姓名:徐某某)支付欠款人民币六万元;
三、王某某、(略)(中文姓名:徐某某)不再向桂某某主张上述欠款的利息及罚息;
四、上述款项履行完毕后,双方所签订的《项目合作协议书》及《中止合作协议书》约定的权利义务全部终止;
五、双方当事人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4072元,减半收取2036元,由原告王某某、(略)(中文姓名:徐某某)共同负担(已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薇
代理审判员梁立君
代理审判员周晓冰
二ΟΟ七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郎京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