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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卢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又名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12月2日被刑事拘留,2009年12月10日被取保候审。2010年3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卢氏县人民检察院以卢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4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卢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侯王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20日晚上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卢氏县X路由北向南行驶,行至卢氏县粮食局门前路段时,与卢氏县X镇X村六组居民王××驾驶的豫x号二轮摩托车(后乘坐张××)会车时相撞,造成王××、陈某某、张××三人受伤、两车受损之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肇事车辆驶往卢氏县中医院进行包扎治疗。2009年11月26日经卢氏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王××的伤情属重伤,卢氏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陈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经双方协商,被告人陈某某赔偿被害人王××经济损失x元,赔偿被害人张××经济损失15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张××的陈某,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法医学鉴定书、机动车驾驶证查询证明、赔偿协议书及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卢氏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案件具体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一)、(二)、(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军川

审判员靳跃丽

代理审判员祝彩秀

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马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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