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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张武民一初字第24号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原告朱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白族,务农,住(略)。

被告朱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商人,住(略)。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被告朱某乙于2009年2月25日向原告朱某甲借款x元,约定月息3分,借款期限为三个月。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借款,被告朱某乙一直未还本付息。原告朱某甲于2010年1月5日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朱某乙返还借款本金x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朱某乙返还原告朱某甲借款本金x元,于2010年1月15日前履行;

二、诉讼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减交1100元,实收1650元,由被告朱某乙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向左斌

二O一O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伍洲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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