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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胡某某诉被告刘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原告胡某某,男,19××年6月4日出生,湖南省醴陵市人,某餐馆厨师,住(略)。

被告刘某某,女,1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某餐馆服务员,住(略)。

原告胡某某诉被告刘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文米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胡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7年4月13日在株洲市石峰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儿子胡某某是X年X月X日出生的,当时鉴于儿子还小,经双方协议儿子由刘某某抚养。现婚生子胡某某即将升入初中,为了小孩能有个更好的成长学习环境,能接受更好的教育,请求法院将小孩的抚养权判给原告。

被告刘某某辩称:被告同意将婚生子胡某某的抚养权变更给原告。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7年4月13日在株洲市石峰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子胡某某由刘某某抚养,胡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教育费用俩人共同承担,胡某某有随时探望儿子的权利。现由于婚生子胡某某即将升入初中,为了小孩能有个更好的成长学习环境,能接受更好的教育,故原告请求法院将小孩的抚养权变更给原告。

本案经本院主持庭前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的婚生子胡某某的抚养权变更为原告胡某某。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胡某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文米娜

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胡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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