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因涉嫌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09年10月2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8日被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被本院取保候审。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郑开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0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0月23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从石杰(另案处理)手中以300元的价格购得伪造的郑州市商业发票3本,在郑东新区X路X路的交叉口新亚手机店门口,以3本400元的价格出售给常某某。经检查共132份,后经郑州市国家税务局鉴定为假发票。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均无异议,且有证人常某某证言、鉴定结论、扣押发票照片、辨认笔录、到案经过、报案材料、自述材料、被告人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其行为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应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x元。
(缓刑考验的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略)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李金波
二○○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姚小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