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
被告唐某
原告杨某与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芦玲凤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被告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诉称,婚初夫妻关系较好,后因原告怀疑被告在外有第三者,致夫妻间发生矛盾。2000年8月,被告因犯杀人罪被公安局抓获,现夫妻感情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要求双方所生一女随原告共同生活。
被告唐某辩称,原告所述基本属实,被告曾有第三者,现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3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4年1月17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唐某。婚初夫妻感情尚好,2001年3月被告因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被判处死缓,现羁押于江苏省无锡监狱。2010年1月,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来院,要求判决支持其诉请。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昆山市公安局对被拘留人家属或单位通知书、罪犯入监登记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初夫妻感情尚好,后因被告有第三者,对家庭不尽责任,使夫妻产生矛盾。现被告因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庭审中,原、被告均表示同意离婚,并对子女抚养等取得一致意见,无不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杨某与被告唐某离婚;
二、离婚后,双方所生一女唐某随原告杨某共同生活;
三、双方无其他纠纷;
四、离婚后,原、被告自行解决居住问题。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芦玲凤
书记员严霞